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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管理(修订稿)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20 10:46:12 浏览次数:

闽商院202038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
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已经2020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福建商学院
20201111
 
 
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管理
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解决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临时性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居住的住房。包括学校鼓楼校区21号楼、23号楼住房,马尾校区人才楼部分住房,以及校外义井、麦园等处住房。 
第三条 引进人才周转房分以下两档 
一档:鼓楼校区23号楼住房(36套),校外住房(义井8套、麦园7套); 
二档:鼓楼校区21号楼住房(54间),马尾校区人才楼部分住房(4-740间)。 
第四条为实现有效运转,周转房依照契约管理、限定期限的原则进行。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调配和使用过程监督管理,人事处会同周转房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房日常维修维护及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按照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单据收付周转房押金、按月代扣周转房租金,按照后勤管理处出具的水电使用情况按月代扣水电费等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申请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入住对象和期限 
第五条 《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界定的新引进人才、我校聘请的外籍和台港澳籍教师(不含兼课教师)、因工作需要从福州市以外地区交流到我校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其本人及其配偶在福州六城区(长乐区除外)、大学城区域、连江市城区及潘度乡地界内暂无住房者,可以申请入住周转房。其中: 
1AB类和C1C2C3类引进人才、正高职称且随带配偶的台港澳籍教师、交流任职的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入住一档周转房; 
2C4C5类引进人才、我校聘请的外籍和台港澳籍教师,可申请入住二档周转房。 
3.符合上档周转房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入住下档周转房。 
第六条 入住期限。学校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引进人才临时性住房困难问题,入住期限一般为三年,未在福州购房的校领导、外籍和台港澳籍教师以在我校任职为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收取租金。起始日期从签订《福建商学院周转房入住协议书》之日计算,入住人员按自愿原则可提前退出。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 符合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须本人填写《福建商学院周转房入住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确认入住周转房档次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福州市、闽侯县、连江县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包含以下信息: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历史上是否曾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房产情况;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房产转移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调配房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配租一套周转房,并按家庭人口数和房源实际情况配租相应的户型。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为5天),通知申请人按以下标准向财务处缴交入住押金:一档周转房2000元人民币,二档周转房1000元人民币,并与申请人签订《福建商学院周转房入住协议书》。 
第九条 入住校外周转房的人员自行承担并支付周转房居住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入住校内周转房的人员由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出具的水电使用情况按月从入住人员工资中代扣水电费。 
第十条入住人员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
    1. 周转房内固定设施(屋内上下水管道、电路、煤气管道等)发生故障,应及时告知后勤维修部门,以便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2. 因入住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内设施、家具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后勤维修部门报修,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丢失物品应照价赔偿。因入住人员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的,应负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入住人员退房时须自觉将房屋清理干净。凡房屋内污秽不堪,墙壁人为涂画、设施损坏的,由入住人员处理或维修,经后勤管理处及资产管理处联合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按期缴纳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的,学校有权从入住押金中扣除并终止协议收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入住人员在协议期间应每年1月份提供福州市、闽侯县、连江县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材料,如果在福州六城区(长乐区除外)、大学城区域、连江县城区及潘度乡地界内购房的,应在所购房屋交付六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入住人员在协议期间提前解除聘任关系离开学校的,应在离校前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为侵占国有资产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责令其退出周转房,不得再次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由资产管理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律处分。相关职能部门及承租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追责工作。
    1.入住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寒暑假不计算在内)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2.入住人员将所承租的周转房转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的。 
3.入住人员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问题的。
4.入住人员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且强占公租房的。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入住人员,入住人员须在协议期满后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周转房。因第十四条原因学校提前收回周转房的人员,须在资产管理处下达退房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周转房。 
第十六条 免租入住期满后,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退房的,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短期租住申请并签订租住协议,短期租住从免租入住期满日始起算,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一律退房,短期租住期间按租住时最新公布的福州市公租房同类区域定价为标准收取租金。短期租住期满,逾期未退出周转房的,自应退出之日起,按租住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逾期租金,六个月之后仍未退出,按租住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逾期租金。短租期间租金、逾期租金由财务处按照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单据从入住人员工资中按月代扣,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仍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入住人员退房前需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搬出时由后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按照《设施配备清单》查验周转房,确认设施完好的,全额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应按照配置价格赔偿,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入住人员应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退房手续的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学习逾期不归、无正当理由空关学校周转房达三个月的,经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核实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入住人员原所在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学校周转房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学校从二档周转房中提供部分房源作为未到达本办法第五条入驻对象条件的新进博士到校过渡使用,其本人及其配偶在福州六城区(长乐区除外)、大学城区域、连江县城区及潘乡地界内暂无住房者的可以根据人事处开具的入职证明向资产管理处申请过渡房,租住过渡房期限为两年,短期租住期间按租住时最新公布的福州市公租房同类区域定价为标准收取租金,租住期满,一律退房,逾期未退出周转房的,自应退出之日起,按租住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逾期租金,租住期满后六个月之后仍未退出,按租住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逾期租金。过渡租住期间和短期租住期间的租金由财务处按照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出具的相关单据从入住人员工资中按月代扣,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上述周转房暂未签约使用的,可用于社会培训功能使用,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收费审批相关手续,根据相关部门需求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马尾校区专家楼五层住房、连江校区1#学生公寓二层住房,根据值班需要使用后剩余的部分,可用于合作办学方派驻教师临时住宿使用,由需求部门提出并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商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闽商院发〔2018140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发布新的规章规定,本办法与之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发布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办公室                        20201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