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8〕117号
关于优化零星修缮工程采购方式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商院发〔2018〕6号)执行半年来,第三十九条“零星修缮工程采购”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经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2018〕第4次)、校长办公会(〔2018〕第5次)研究,决定针对上述条款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修订后条款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零星修缮工程采购
(一)采购金额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其中:不足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后,达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采购办从比选入围的造价咨询公司中随机抽取1家编制预算控制价,向零星修缮机构库内所有公司发送询价通知,由报价最低的库内公司进行施工(只要有不少于一家公司报价即可成交)。施工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结算。
(二)采购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委托(一)款内的施工单位先行施工,每个施工单位直接委托仅限1次,以时间靠近为原则依次委托。前述委托方式未能成功时,从库内随机抽取一家单位施工。随机抽取的单位放弃施工时,由后勤管理处在库内任意委托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当项目有特殊要求,库内单位无法满足时,可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结算。
(三)采购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水电抢修、安全相关等应急项目,其中:不足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同意,达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校长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在库内任意委托一家单位先行施工。当项目有特殊要求,库内单位无法满足时,可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委托同一施工单位不超过3次。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结算。
以上修订条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始执行,至《福建商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修订后撤销。
福建商学院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