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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采购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6/24 10:47:35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货物采购验收,确保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福建商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文件要求,现对我校货物采购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1、明确验收责任。申购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负首要责任。验收小组应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出具验收意见,确保货物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并对验收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展验收工作,逾期未完成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说明,并明确完成时限。
2、规范验收组织形式。采购金额 3万元以下的部门零星采购验收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金额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验收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同时邀请相关技术(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参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校外集中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福建商学院校外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从资产管理处网站相关下载中下载),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
3、规范验收小组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原则,项目经办人员和项目评标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金额 3万元以下的部门零星采购,验收小组成员原则上自行安排3人验收;金额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须指定3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进行验收,其中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并担任组长;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校外集中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须指定3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组成预验收小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预验收小组并担任组长。校级验收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指定相关单位推荐5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申购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并担任组长,同时邀请供应商代表、技术(业务)管理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对技术复杂且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可以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1至2人参加验收。对有争议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还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4、规范验收具体内容。验收时要重点查看是否为近期生产的新品,外观完好无损坏;生产厂商、品牌、数量、型号规格、配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附件、配件、所属软件系统、产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对于出现到货后不能及时安装调试、品牌型号等与合同不一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不得验收通过。对于验收不通过的货物,申购单位或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供应商限期整改。
5、做好验收资料存档。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须在《福建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验收单》上完整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单一式四份,供应单位、申购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执一份,其他验收过程相关资料由申购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