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21〕3号)和《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商院发〔2017〕52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
2. 学校教学、科研以及业务使用的设备和家具购置可参照上述文件标准执行,如果该标准无法满足教学、科研以及业务使用的实际需求,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购置。
3.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应严格按各部门行政人员数量进行配置,不得重复配置,多校区办公的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应遵循共享使用原则。
4. 提倡勤俭节约原则,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但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和家具,原则上应继续使用。
5. 因使用年限过久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已无维修价值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应遵循报废一件,更新一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