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指导使用人员管好所用国有资产。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领用、调拨、维修、报废处置手续的办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5)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6)参与本单位新增国有资产(含课题购置)的到货验收工作。
(7)资产管理员所管辖单位发生撤消、分离、合并时,应编制国有资产报表报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办理相关资产调拨手续。
(8)本单位人员发生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逾期未归)、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退休以及在岗死亡等异动情况,资产管理员督促进行国有资产移交,办理相关变动手续;对国有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通报相关情况。
(9)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含)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学校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